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第13.1款:
13.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或电子签章原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具体如下:
(1)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即可,格式详见“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附件1);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3)供应商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供应商关于资格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附件2);
(5)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格式详见“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附件3);
现修改为:招标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第13.1款:
13.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或电子签章原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具体如下:
(1)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即可,格式详见“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附件1);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3)供应商关于资格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附件2);
(4)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表(格式详见“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附件3);
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登录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相关资料,未及时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