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华泰饭店有限公司东三环南路13号北侧1、2层800㎡房屋出租
发布时间:2024-12-20 07:30:28 浏览:47

全市统一项目编号
S110000D033010005901
项目编码: |
2024-CY/04-0953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华泰饭店有限公司东三环南路13号北侧1、2层800㎡房屋出租 |
细分类别: |
商办综合用房 |
坐落(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3号北侧1、2层房屋 |
不动产权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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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平方米): |
800 |
房屋使用现状: |
闲置 |
房屋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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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施: |
无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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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权利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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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否 |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
否 |
影响标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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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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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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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让期限(年): |
三年 |
拟出让用途: |
办公 |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4-12-06 |
截止日期(公共资源平台): |
2024-12-19 |
挂牌总金额(元): |
3087800 |
披露方式: |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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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元): |
30000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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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价格(元): |
3087800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 租金单价3.42元/天/平方米(租金按建筑面积计,不含物业管理费),每年递增3%,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提前收取租金,先付押金。 2. 租赁期间,受让方实际使用产生的电、通讯、消防等费用,由受让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收费标准自行承担,物业费由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本租金不包含上述费用。 3.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征地、占地、拆违或其他原因拆除的,受让方将积极配合拆除工作不享受拆迁补偿。 4.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擅自转包转租或擅自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不得将集体经营性用房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帮助贷款或借款。 5.项目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日期不作为起租日期,房屋起租日期以合同中约定为准。 6.出让方保障受让方经营期间房屋达到正常经营所需,保障水电正常供应,并提供配套物业服务,消防监控实时服务。受让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并配合出让方各项管理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各项指示。 7.受让方若以公司的名义与出让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受让方签合同的公司被工商部门注销,所签订合同将同时终止。 8.此项目设定履约保证金90000元。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须为在北京市朝阳区注册或拟迁入北京市朝阳区的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取得出让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受让的先决条件,一并提交农交所。 3、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4、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位于楼宇地上2层,地下0层。 2.该标的项目业态及用途为办公,在创建基本无违建区的违法图斑内。 3.占地四至:东至友福洗车,西至招待所,南至美团买菜,北至麻辣时尚。 4.该标的所占土地为:集体土地,规划用途为城市建设用地。 5.受让方纳税纳统地点需为北京市朝阳区或拟迁入北京市朝阳区。 6.该标的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不具备消防验收手续,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出租标的相关手续状态并接受因此产生的风险。 7.意向受让方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8.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提前退租的,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
交易服务会员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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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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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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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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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张博 |
联系电话: |
150103757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