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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条件“1.3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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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科技档案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管理细则》桂建质[2006]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2】42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发展的指导意见》桂建管【2016】11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8】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20】4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委关于我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梧政办发[2014]2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梧政办发【2018】203号文、《梧州市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梧政办发【2017】201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的通知》梧建【2018】20号、《关于印发梧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梧建【2018】413号、《关于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梧建[2018]19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秩序的通告》(梧建[2019]1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统一收取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的通知》(桂政发〔2019〕2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19]9号)、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2018)、《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梧政发[2018]28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梧政办发[2023]49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梧政办发〔2024〕30 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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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科技档案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管理细则》桂建质[2006]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2】42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发展的指导意见》桂建管【2016】11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8】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20】4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委关于我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梧政办发[2014]2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若干规定的通知》梧政办发【2018】203号文、《梧州市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梧政办发【2017】201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的通知》梧建【2018】20号、《关于印发梧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梧建【2018】413号、《关于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梧建[2018]19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垃圾运输秩序的通告》(梧建[2019]1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统一收取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的通知》(桂政发〔2019〕2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19]9号)、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2018)、《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梧政发[2018]28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梧政办发[2023]49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送审金额标准的通知》(梧政办发〔2020〕10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梧政办发〔2024〕30 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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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条件“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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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因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子目的,按合同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
(2)合同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
?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中标下浮系数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2024年第3期(月)《梧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梧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协商包含除税金以外所有费用的税前综合价格,按梧政发〔2018〕28号及梧政办发〔2023〕49号文的要求及梧政办发〔2024〕30
号文的要求执行。
变更的增加工程审核和审批要求:按《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梧政发[2018]28号)及《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梧政办发[2023]49号)及《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梧政办发〔2024〕3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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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建筑安装工程费固定总价部分允许调整的因素有:(1)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变化;(2)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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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因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变更,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子目的,按合同该子目价格进行计算;
(2)合同中只有类似子目的,参照该类似子目价格进行计算;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
?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中标下浮系数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2024年第10期(月)《梧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梧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协商包含除税金以外所有费用的税前综合价格,按《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梧政发〔2018〕28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梧政办发〔2023〕49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送审金额标准的通知》(梧政办发〔2020〕10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梧政办发〔2024〕30 号)执行。
□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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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建筑安装工程费固定总价部分允许调整的因素有:(1)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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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条件“14.1.2 关于其他合同形式价格调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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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费固定总价部分允许调整的因素有:(1)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变化;(2)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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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建筑安装工程费固定总价部分允许调整的因素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变化。②其他造价调整方式的约定:发包人如在承包人中标后发现承包人投标书内有严重偏离市场价的报价的(严重偏离市场价指高于正常组价2倍及以上的),按照有利于发包人的方法修正(具体结算单价以梧州财政部门审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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