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市万植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不良债权 | ||
项目编号 | 202502001420 | 转让底价 | 30.160977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2-2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3-11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万州区 | 资产类别 | 债权 |
标的描述 | 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市万植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不良债权,截止2024年10月31日,前述不良债权余额30.160977万元(其中欠付代偿款16.93965万元、资金占用费11.528244万元、案件受理费0.228650万元、迟延履行金 1.464433万元)。 | ||
转让底价 | 30.160977 万元 | ||
债务人 | 重庆市万植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 债权本金金额 | 16.93965 万元 |
累计欠息 | 13.221327 万元 | 本息合计 | 30.160977 万元 |
担保情况 | 重庆市万植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植农资”)向农业银行申请657万元贷款,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万植农资对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反担保措施详见万州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渝0101民初4998号。 | ||
评估报告文号 | - | ||
评估基准日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据万州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1民初499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 1.被告重庆市万植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69396.5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69396.5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资金占用费至付清时止); 2.原告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梅持有的被告重庆市万植农资连锁有限公司97%股权享有质权,并就该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重庆市万植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给付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原告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涂小燕持有的被告重庆市万植农资连锁有限公司3%股权享有质权,并就该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重庆市万植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给付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良斌持有的被告重庆市万植巨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24%股权享有质权,并就该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重庆市万植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给付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原告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善奎持有的被告重庆市万植巨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5%股权享有质权,并就该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重庆市万植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给付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被告张良斌、向毅、张善奎、张梅、涂小燕、重庆市万植巨丰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湖北华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重庆市万植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给付义务范围内向原告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根据转让方来函显示:本债权交易基准日为2024年10月31日,从交易基准日以后产生的资金占用费归受让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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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踏勘联系人 | 何红 | 联系电话 | 17723855353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万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quae.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对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二、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三、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意向受让方须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文书等)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债权涉及的抵押或担保情况;2、债务人的偿还能力;3、债权的回收风险;4、债务人可能存在其他未知债务纠纷或诉讼等)及有关政策规定,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以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转让。 六、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外,本次债权交易及交割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债权关系、债权主体和抵押关系变更税费、债权关系变更通知公告费、受让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quae.com/News2017/Content?id=30233。 七、债权实际金额以最终交割为准,且不以金额有变动影响交易结果。待受让方结清价款后,方能办理债权转移手续。债权交割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 八、标的成交后,转让方不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出具缴款收据。 九、项目的备查资料:万州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1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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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9.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渝东分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杰 | 联系电话 | 023-58359900/13594434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