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重庆市第十人民医院)新院区一期建设工程已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渝发改社会〔2024〕1450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重庆市第十人民医院),建设资金来自国有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重庆市第十人民医院)。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的勘察进行公开招标。
本招标项目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重庆市第十人民医院)新院区一期建设工程已由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渝发改社会〔2024〕1450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重庆市第十人民医院),建设资金来自国有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重庆市第十人民医院)。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的勘察进行公开招标。
2.1 建设地点:重庆市渝北区唐家沱组团C标准分区。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项目总建筑面积120806平方米,包括急诊部1488平方米、门诊部9672平方米、住院部38688平方米、医技科室10416平方米、康复治疗用房2232平方米、保障系统用房9702平方米、业务管理用房1100平方米、院内生活用房2000平方米、大型医用设备用房1140平方米、感染疾病科600平方米、附属公共空间6200平方米、地下车库37568平方米。配套完善设备及安装工程、医疗专项工程、室外公用工程等。
2.3 本次招标项目勘察合同估算金额:约120万元。
2.4 招标范围: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完成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重庆市第十人民医院)新院区一期建设工程的所有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初步勘察、详细勘察、超前钻、补充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勘察服务以及完成审批手续办理等工作。
2.5 勘察服务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勘察人每一次接到发包人勘察任务通知后20日历天内完成现场勘察任务,并通过审查及提交审核合格的地勘报告。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
投标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资质之一:
①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
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 | 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重庆市第十人民医院) | 代理机构: |
西恒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地址: |
重庆市江北区金紫山102号 |
地址: |
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70号两江星界2栋9楼 |
联系人: |
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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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师、许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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