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关于安全生产费总额、支付比例、支付期限、转入和结余收回的约定:
|
(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2)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和柳州 市相关规定执行。
(3)支付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累计金额超过合同价的 %时开始起扣,每月从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内按安全文明预付款占合同总价的同一百分比扣回。
(4)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转入施工单位设立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
(5)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产费用尚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建设单位收回。
(6)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
(7)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专户。账号: 。
|
(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2)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和柳州 市相关规定执行。
(3)支付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累计金额超过合同价的50%时开始起扣,每月从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内按安全文明预付款占合同总价的同一百分比扣回。
(4)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转入施工单位设立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
(5)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产费用尚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建设单位收回。
(6)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
(7)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专户。账号: 。
|
12.4.1 付款周期
|
①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 80%(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②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业主及合同约定的财政或审计部门(如有)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7 %(不得低于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最高不超过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③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满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
①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 80%(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②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业主及合同约定的财政或审计部门(如有)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7 %(不得低于97%)【如质量保修金采用银行保函方式,付至结算总价的100%】。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最高不超过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③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满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
15.3 质量保证金
|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银行保函、电子保函、保证保险保函、工程担保保函,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将出具的保函相关信息录入“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http://gxjzsc.caihcloud.com),以实现保函查询及验真功能。),保证金额为: ;
(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不得超过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是否付息及利息计算方式为: ;
(3)其他方式: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等形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在不缴纳履保证金情况下,按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其他扣留方式: 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保函(银行保函、电子保函、保证保险保函、工程担保保函)等形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1)或(2)或(3)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银行保函、电子保函、保证保险保函、工程担保保函,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将出具的保函相关信息录入“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http://gxjzsc.caihcloud.com),以实现保函查询及验真功能。),保证金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不得超过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是否付息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不计息;
(3)其他方式: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等形式。
承包人可根据需要选择上述其中任一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或(3)种方式:
(1)在不缴纳履保证金情况下,按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其他扣留方式: 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保函(银行保函、电子保函、保证保险保函、工程担保保函)等形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