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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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万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万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1)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增加“3.5 分包”条款: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2)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的序号由“3.4”现修改为“3.6”,其余内容不变。 (3)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履约担保” 的序号由“3.5”现修改为“3.7”,其余内容不变。 (4)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7.5 工期延误”的“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修改为:“合同结算金额的5% ”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