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供应商地址 | 评审报价 | 中标/成交金额 |
1 | 苏州工业园区佳企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 91320594750025688F | 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金湖工业小区 | 592000元 | 592000元 |
服务类 |
名称:电子签章及复印维保项目 服务范围: 预估数量为黑白500万页、彩色24万页,预估数量与实际量可能存在差异。最终服务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数量乘以单价累计。 服务要求: 法院法律文书作为阐释法律、表述裁判结果,彰显司法正义的重要载体,具有规范程度强、印刷要求高、保存时间长、效率效益高等特点。随着案件的逐年增加,为保证法院正常复印维保需求,更好的提高审判效率,特组织对法院法律文书电子签章及复印维保进行服务外包的采购。 服务时间: 12个月,具体进驻时间以采购单位书面通知为准。 服务标准: (1)日常管理和维保,需驻点二名技术员(5年以上办公设备技术工作经验),协助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并对法院复印设备硬件和电子签章系统软件进行预防性维护及故障排除,每周对项目中的硬件和软件进行巡检一次,建立维护维修记录。设备硬件或软件发生故障,影响到法院正常工作,成交供应商技术员在一个工作日不能排除的,联系制造厂商(或厂商授权的当地维修站)技术人员在第二个工作日内上门维修,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电子签章及复印维保包含:提供设备正常运行所需要的所有耗材和维修零配件、人工、备件、备用机以及电子签章系统软件的日常维护和升级费用。(所有耗材和零配件、备件必须确保是设备原厂全新原装正品,如使用不是设备原厂全新原装正品,甲方有权不支付本项目费用,并且终止合同。) (3)设备解决方案软件的管理及维护:有效利用已有的XOA-E & XOA- Web 组合平台,进行XOA用户身份认证管理及嵌入式数据安全管理软件的使用维护。实现SecuThre便捷漫游打印(不额外加装服务器),提升文档安全性,监控并降低办公成本,使用设备匹配的SecLoginManager保护用户数据和设备安全。 (4)设备因大修、疑难问题或维修配件缺货而停机两天以上时,成交单位需提供能与此采购项目中的设备相兼容进行保密输出及漫游打印的同档次性能的备用设备,以避免影响法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 (5)为确保法院法律文书输出工作的正常运行,成交单位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安排驻点人员到位,对设备软硬件进行确认,完成法院电子签章及复印维保交接工作。驻点技术员工作时间同甲方上班时间,如遇加班须积极配合。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并且签订相关保密协议。 (6)成交单位需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将每一台设备所对应型号的易损配件及其他零件按照以下表格说明提供到甲方指定地点。 (7)成交单位交接时,设备上已启用的耗材及消耗性零件可继续使用,如部分设备的耗材和消耗性零件已接近用净或者接近更换寿命,由成交单位负责准备需及时更换的耗材和消耗性零件。 (8)成交单位每月在合同约定的抄表日期,抄取每一台设备当月所使用的黑白/彩色输出的读数,以此为基础计算出甲方每月实际需支付金额并开具发票。 (9)合同期满与下一期供应商交接前,必须保证所有设备的正常使用,如有故障必须负责修复。未拆封耗材和备用零配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取走。 |
徐凤亮(组长)、顾菁(采购人代表)、徐华
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服务费(含在响应报价中),标准如下: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部分按该部分预算金额的1.5%计算;预算金额1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按照预算金额的1.1%计;如按上述方法计算的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整的,则成交服务费按人民币3000元整计取。
服务费金额:600000*1.5%=9000(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各有关当事人对采购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机关)
单位地址:苏州市金阊新城金储街298号
联系人:林成
联系电话:0512-6826213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苏州高新区潇湘路99号1幢101室5-8F、19F
联系人:朱鸣蝶、吴伟
联系电话:0512-6832047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鸣蝶、吴伟
电话:0512-68320471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