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项目编号 :JH25-210100-01313
二 、 项目名称: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法律服务费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001
供应商名称: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1号沈阳市府恒隆广场办公楼1座42层
中标(成交)金额:129,000(元)
评审总得分:83.35(分)
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002
供应商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供应商地址:沈河区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61层
中标(成交)金额:199,000(元)
评审总得分:79.23(分)
包组编号:003
包组名称:003
供应商名称: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92号皇朝万鑫国际大厦A座42层
中标(成交)金额:289,000(元)
评审总得分:78.02(分)
包组编号:004
包组名称:004
供应商名称: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
供应商地址:沈河区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东二路8-4号01门
中标(成交)金额:309,000(元)
评审总得分:78.42(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001
服务类
名称: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法律服务费项目(C23019900其他法律服务)
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负责处理采购人行政处罚及诉讼、复议争议等专业法律事务,畅通生态环境系统复议渠道,提高复议应诉等案件办案水平,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环境纠纷中行政机关及相对人权益;提高生态环境执法质量,保障生态环境系统法律咨询、非诉执行和案卷审查等工作顺利开展。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服务要求:保障生态环境系统法律咨询、非诉执行和案卷审查等工作顺利开展,主要负责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工作。 (1)就需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民商事协议进行审查与修改,出具法律意见,必要时应要求,参加协商与谈判; (2)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需方要求,就行政管理、执法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对重大决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就依法行政工作及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3)对需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部门文件等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起草相关法律自由裁量制度文件; (4)参与处理涉及需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5)需方对外发生纠纷和诉讼时,负责法律文书等相关法律事务,并接受委托代理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调解或仲裁,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6)接受需方委托,代理需方申请强制执行,解答非诉类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意见与建议; (7)应需方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文书评查,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参与法治宣传,提供普法工作必要材料; (8)应需方要求,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对经济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在检察院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提供法律支持,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支持; (9)应需方要求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案件进行专项法律服务,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执法工作进行培训; (10)协助开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助完成日常工作中相关文书的审核并提供业务支持; (11)应需方要求提供其他的法律事务服务。(为确保法律顾问单位能够及时应对市局及各区行政管理及执法中的法律需求,服务内容及工作安排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
服务标准:★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参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执行,同时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根据合同要求从项目内容和质量方面进行验收,每项工作都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每项服务内容均按照约定的标准内容完成,没有出现偷工减料的情况。 ★验收程序: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参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执行,同时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需方依法组织实施,并采用以下方式进行验收: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 热线支持:提供7*24小时热线支持。 现场支持:(0.5)小时内响应;(1)小时内到达。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002
服务类
名称: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法律服务费项目(C23019900其他法律服务)
服务范围:保障生态环境系统法律咨询、非诉执行和案卷审查等工作顺利开展,主要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及指定分局(新民、法库、康平、经开、棋盘山)相关业务工作。 (1)就需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民商事协议进行审查与修改,出具法律意见,必要时应要求,参加协商与谈判; (2)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需方要求,就行政管理、执法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对重大决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就依法行政工作及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3)对需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起草相关法律自由裁量制度文件; (4)参与处理涉及需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5)需方对外发生纠纷和诉讼时,负责法律文书等相关法律事务,并接受委托代理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调解或仲裁,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6)接受需方委托,代理需方申请强制执行,解答非诉类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意见与建议; (7)应需方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文书评查,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参与法治宣传,提供普法工作必要材料; (8)应需方要求,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对经济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在检察院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提供法律支持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支持; (9)应需方要求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案件进行专项法律服务,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执法工作进行培训; (10)协助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并审查信息公开案件法律文书; (11)应需方要求提供其他的法律事务服务。(为确保法律顾问单位能够及时应对市局及各区行政管理及执法中的法律需求,服务内容及工作安排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服务要求:法律意见高效准时,适用法律准确,诉讼活动全程参与;提供律师团队法律支持,安排专人专职对接、处理我局日常业务需求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
服务标准:保障生态环境系统法律咨询、非诉执行和案卷审查等工作顺利开展,主要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及指定分局(新民、法库、康平、经开、棋盘山)相关业务工作。 (1)就需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民商事协议进行审查与修改,出具法律意见,必要时应要求,参加协商与谈判; (2)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需方要求,就行政管理、执法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对重大决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就依法行政工作及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3)对需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起草相关法律自由裁量制度文件; (4)参与处理涉及需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5)需方对外发生纠纷和诉讼时,负责法律文书等相关法律事务,并接受委托代理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调解或仲裁,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6)接受需方委托,代理需方申请强制执行,解答非诉类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意见与建议; (7)应需方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文书评查,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参与法治宣传,提供普法工作必要材料; (8)应需方要求,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对经济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在检察院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提供法律支持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支持; (9)应需方要求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案件进行专项法律服务,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执法工作进行培训; (10)协助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并审查信息公开案件法律文书; (11)应需方要求提供其他的法律事务服务。(为确保法律顾问单位能够及时应对市局及各区行政管理及执法中的法律需求,服务内容及工作安排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包组编号:003
包组名称:003
服务类
名称:法律服务(C23019900其他法律服务)
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保障生态环境系统法律咨询、非诉执行和案卷审查等工作顺利开展,主要负责市生态环境局、指定分局(大东、沈河、和平、浑南、皇姑)及直属事业单位相关业务工作。 (1)就需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民商事协议进行审查与修改,出具法律意见,必要时应要求,参加协商与谈判; (2)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需方要求,就行政管理、执法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对重大决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就依法行政工作及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3)对需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起草相关法律自由裁量制度文件; (4)参与处理涉及需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5)需方对外发生纠纷和诉讼时,负责法律文书等相关法律事务,并接受委托代理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调解或仲裁,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6)接受需方委托,代理需方申请强制执行,解答非诉类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意见与建议; (7)应需方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文书评查,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参与法治宣传,提供普法工作必要材料; (8)应需方要求,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对经济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在检察院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提供法律支持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支持; (9)应需方要求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案件进行专项法律服务,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执法工作进行培训; (10)应需方要求提供其他的法律事务服务。(为确保法律顾问单位能够及时应对市局及各区行政管理及执法中的法律需求,服务内容及工作安排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服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保障生态环境系统法律咨询、非诉执行和案卷审查等工作顺利开展,主要负责市生态环境局、指定分局(大东、沈河、和平、浑南、皇姑)及直属事业单位相关业务工作。 (1)就需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民商事协议进行审查与修改,出具法律意见,必要时应要求,参加协商与谈判; (2)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需方要求,就行政管理、执法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对重大决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就依法行政工作及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3)对需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起草相关法律自由裁量制度文件; (4)参与处理涉及需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5)需方对外发生纠纷和诉讼时,负责法律文书等相关法律事务,并接受委托代理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调解或仲裁,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6)接受需方委托,代理需方申请强制执行,解答非诉类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意见与建议; (7)应需方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文书评查,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参与法治宣传,提供普法工作必要材料; (8)应需方要求,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对经济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在检察院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提供法律支持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支持; (9)应需方要求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案件进行专项法律服务,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执法工作进行培训; (10)应需方要求提供其他的法律事务服务。(为确保法律顾问单位能够及时应对市局及各区行政管理及执法中的法律需求,服务内容及工作安排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热线支持:提供7*24小时热线支持。 现场支持:(0.5)小时内响应;(1)小时内到达。
服务标准:法律意见高效准时,适用法律准确,诉讼活动全程参与;提供律师团队法律支持,安排专人专职对接、处理需方日常业务需求。
包组编号:004
包组名称:004
服务类
名称: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法律服务费项目(C23019900其他法律服务)
服务范围:保障生态环境系统法律咨询、非诉执行和案卷审查等工作顺利开展,主要负责市生态环境局、指定分局(沈北、铁西、于洪、辽中、苏家屯)及直属事业单位相关业务工作。 (1)就需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民商事协议进行审查与修改,出具法律意见,必要时应要求,参加协商与谈判; (2)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需方要求,就行政管理、执法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对重大决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就依法行政工作及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3)对需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部门文件等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起草相关法律自由裁量制度文件; (4)参与处理涉及需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5)需方对外发生纠纷和诉讼时,负责法律文书等相关法律事务,并接受委托代理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调解或仲裁,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6)接受需方委托,代理需方申请强制执行,解答非诉类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意见与建议; (7)应需方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文书评查,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参与法治宣传,提供普法工作必要材料; (8)应需方要求,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对经济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在检察院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提供法律支持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支持; (9)应需方要求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案件进行专项法律服务,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执法工作进行培训; (10)应需方要求提供其他的法律事务服务。(为确保法律顾问单位能够及时应对市局及各区行政管理及执法中的法律需求,服务内容及工作安排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服务要求:保障生态环境系统法律咨询、非诉执行和案卷审查等工作顺利开展,主要负责市生态环境局、指定分局(沈北、铁西、于洪、辽中、苏家屯)及直属事业单位相关业务工作。 (1)就需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民商事协议进行审查与修改,出具法律意见,必要时应要求,参加协商与谈判; (2)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需方要求,就行政管理、执法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对重大决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就依法行政工作及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3)对需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部门文件等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起草相关法律自由裁量制度文件; (4)参与处理涉及需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5)需方对外发生纠纷和诉讼时,负责法律文书等相关法律事务,并接受委托代理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调解或仲裁,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6)接受需方委托,代理需方申请强制执行,解答非诉类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意见与建议; (7)应需方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文书评查,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参与法治宣传,提供普法工作必要材料; (8)应需方要求,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对经济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在检察院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提供法律支持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支持; (9)应需方要求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案件进行专项法律服务,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执法工作进行培训; (10)应需方要求提供其他的法律事务服务。(为确保法律顾问单位能够及时应对市局及各区行政管理及执法中的法律需求,服务内容及工作安排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
服务标准:保障生态环境系统法律咨询、非诉执行和案卷审查等工作顺利开展,主要负责市生态环境局、指定分局(沈北、铁西、于洪、辽中、苏家屯)及直属事业单位相关业务工作。 (1)就需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民商事协议进行审查与修改,出具法律意见,必要时应要求,参加协商与谈判; (2)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需方要求,就行政管理、执法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对重大决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就依法行政工作及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3)对需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部门文件等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起草相关法律自由裁量制度文件; (4)参与处理涉及需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5)需方对外发生纠纷和诉讼时,负责法律文书等相关法律事务,并接受委托代理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调解或仲裁,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6)接受需方委托,代理需方申请强制执行,解答非诉类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意见与建议; (7)应需方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文书评查,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参与法治宣传,提供普法工作必要材料; (8)应需方要求,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对经济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在检察院及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提供法律支持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法律支持; (9)应需方要求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案件进行专项法律服务,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执法工作进行培训; (10)应需方要求提供其他的法律事务服务。(为确保法律顾问单位能够及时应对市局及各区行政管理及执法中的法律需求,服务内容及工作安排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提供7*24小时热线支持。现场支持:(0.5)小时内响应;(1)小时内到达。法律意见高效准时,适用法律准确,诉讼活动全程参与;提供律师团队法律支持,安排专人专职对接、处理我局日常业务需求。根据合同要求从项目内容和质量方面进行验收,每项工作都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每项服务内容均按照约定的标准内容完成,没有出现偷工减料的情况。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金长亮、宋丽娜、纪筱姣、杨恩波、于天英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001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向中标供应商收取,100万元以下部分按0.9%收取,100万元-500万元按0.48%收取。不足4000元/包按4000元/包收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4,000.00(元)
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002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向中标供应商收取,100万元以下部分按0.9%收取,100万元-500万元按0.48%收取。不足4000元/包按4000元/包收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4,000.00(元)
包组编号:003
包组名称:003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向中标供应商收取,100万元以下部分按0.9%收取,100万元-500万元按0.48%收取。不足4000元/包按4000元/包收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4,000.00(元)
包组编号:004
包组名称:004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向中标供应商收取,100万元以下部分按0.9%收取,100万元-500万元按0.48%收取。不足4000元/包按4000元/包收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4,0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环保大厦A座
联系方式:024-2485793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天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0号玉麟地产B座5楼
联系方式:024-2392522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琦、于晓琳、李芳
电 话:024-23925220
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