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关-砚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污水废水处理系统建设采购项目竟争性磋商
发布时间:2025-04-13 23:10:55 浏览:26

(招标编号:YNYZ-2025-03-05)
项目所在地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
一、招标条件
本砚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污水废水处理系统建设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30万元,招标人为砚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实验室污水废水处理系统建设采购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砚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污水废水处理系统建设采购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砚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污水废水处理系统建设采购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3.2.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营 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的生产商或者经销商(且 经营范围符合本次采购的要求);
3.2.2供应商需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024年1月至今任意连 续3个月税收缴纳证明);如依法免税,则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新成立公司提供税务事项登记通知书);
3.2.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021年至2024年度内任意一年的财务报表,只需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新成立公司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3.2.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2.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 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贵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 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提供承诺并加盖单位公章);
3.2.6供应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提供承诺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 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并加盖单位公章);
3.2.7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号 投标或者未划分包号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出具声明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3.2.9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只有完全满足以上条件的磋商申请人,才可参与本次磋商。如磋商申请人为了满足以上条件 虚报材料,一经查实,该磋商申请文件将作为无效磋商处理。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04月14日08时03分到2025年04月18日17时03分
获取方式:邮箱获取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04月24日15时00分
递交方式: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5年04月24日15时00分
开标地点:文山市
七、其他
一、采购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 号令)》、《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砚山县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组织对“砚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污水废水 处理系统建设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通过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方式诚邀符合 磋商资质要求,具有相应供货或完成项目能力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
二、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砚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污水废水处理系统建设采购项目;
2.2项目编号:YNYZ-2025-03-05;
2.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2.4预算金额:30万元;
2.5服务内容:实验室污水废水处理系统建设采购,具体需求详见第五章技术要求;
2.6服务及安装地点:砚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人指定地点);
2.7.质保期:一年;
2.8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2.9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有关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免费质保维修,保修期满后仅收取材料费;
2.10标段划分:本项目为1个包段,供应商不得对所投包段的项目进行拆分,少报或多报, 否则按无效磋商处理。
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2.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的生产商或者经销商(且经营范围符合本次采购的要求);
3.2.2供应商需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024年1月至今任意连 续3个月税收缴纳证明);如依法免税,则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新成立公司提 供税务事项登记通知书);
3.2.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021年至2024年度内任意一年的财务报表,只需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新成立公司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3.2.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2.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 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 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 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提供承诺并加盖单位公章);
3.2.6供应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提供承诺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本次政 府采购活动);(提供承诺并加盖单位公章);
3.2.7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号 投标或者未划分包号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出具声明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3.2.9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只有完全满足以上条件的磋商申请人,才可参与本次磋商。如磋商申请人为了满足以上条件 虚报材料,一经查实,该磋商申请文件将作为无效磋商处理。
四、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五、报名方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
5.1报名方式:本项目采取邮箱报名。
5.2磋商文件的获取凡有意参加者,将以下资料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按序扫描至一个PDF 文档内,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邮箱以备核查,核查结果 将以电话或邮箱反馈,资料未发至指定邮箱或资料不齐的且通知供应商不能参与磋商。邮件 主题名称为供应商名称,并致电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信息确 认:1、报名函(格式自拟);2、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3、有效的营业执照;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报名时提供,授权委托书须写 明项目名称);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
5.3竞争性磋商文件:每份0.00元,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5.4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2025年04月14日至2025年04月18日止,工作日每天上午08:30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
六、响应文件的递交和开标
6.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2025年04月24日15时00分;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七、磋商保证金
【金额】: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提交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提交方式】:银行转账或电汇形式
【有效期限】:磋商保证金在磋商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注意事项:
以电汇或者网银转账方式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并在转账单据内注明项目名称,相关信 息以进账为准,汇款时在“摘要”或“用途”栏目内填入“保YNYZ-2025-03-05”。请供应 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参与项目的项目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磋商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请各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磋商保证金,磋商截止 时间之后递交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拒绝。未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结果公开且无异议后,由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提交《保证金退 还一览表》至财务部,由代理机构财务部直接办理磋商保证金的退还事宜;成交人的磋商保 证金将在与业主签订合同且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提交《保证金退还一览表》至财务部后,成交 人携带合同复印件至代理机构财务部办理磋商保证金退还事宜。 磋商保证金不以退还情形:
1、磋商有效期内撤回磋商申请文件;
2、未按成交通知书的要求签订合同及提交履约保证金;
3、提交虚假资料等损害采购人利益的行为。
联系人:陈先生
手 机:15790001263
E-mail:zbzx177@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