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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科学城莲河片区及九溪口配套设施项目(股权投资+EPC+产业导入)(重新招标)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发布时间:2024-05-04 09:11:22 浏览:33
文件编号 E3502130201115300004001H02
投标资格 (1)投标人(投标人属联合体的,指所有联合体成员)必须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指联合体牵头人)最近一个年度(2022年或2023年)末企业净资产不少于54亿元(含)。 (3)设计资质要求(若为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中负责设计任务的单位须满足本条款要求):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以下资质之一: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②同时具备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和市政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③同时具备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和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④同时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及以上和市政行业工程设计(桥梁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注:若投标人的资质为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则须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与本项目相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 (4)施工资质要求(若为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中负责施工任务的单位须满足本条款要求):同时具备①有效的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等级证书;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等级证书。③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4-05-20 10:45:00
投标有效期 12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在线递交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80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0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开标时间 2024-05-20 10:45:00
开标地点 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标方式 在线开标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2024-05-20 10:45:00
延期后开标地点 350200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p{margin-top:0pt;margin-bottom:1pt;}p.X1{text-align:justify;}span.X1{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4.0pt;}p.X2{text-indent:21.0pt;}span.X2{font-size:12.0pt;}p.X3{margin-left:21.0pt;margin-bottom:6.0pt;}span.X3{font-size:10.0pt;}p.X4{margin-left:5.45pt;margin-top:5.3pt;}span.X4{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0.0pt;}p.X5{text-align:left;}span.X5{font-size:9.0pt;}p.X6{text-align:center;}span.X6{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9.0pt;}p.X7{text-align:left;margin-top:5.0pt;margin-bottom:5.0pt;}span.X7{font-family:"Arial Unicode MS";font-size:12.0pt;}p.X9{text-align:justify;}span.X1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0pt;color:#000000;}span.X13{font-family:"Tahoma";font-size:12.0pt;}p.X14{text-align:left;margin-bottom:8.0pt;}span.X14{font-family:"Verdana";font-size:10.0pt;}p.X15{text-align:left;margin-bottom:8.0pt;}span.X15{font-family:"Verdana";font-size:10.0pt;}span.X16{font-family:"Arial Unicode MS";font-size:12.0pt;}span.X17{font-family:"宋体";font-size:9.0pt;}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工程名称

厦门科学城莲河片区及九溪口配套设施项目(股权投资+EPC+产业导入)(重新招标)

招标阶段

股权投资+EPC+产业导入招标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一、本招标项目名称为:厦门科学城莲河片区及九溪口配套设施项目(股权投资+EPC+产业导入)(重新招标)。投标人在标文件制作时应按以上名称填写并提交

二、本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44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中第5条 修改如下

投标人(投标人属联合体的,指联合体牵头人)须提供有权决策其投资行为的主管机构(集团公司)正式出具的书面决议(批准)文件。

若投标人(投标人属联合体的,指联合体牵头人)为国有企业的,该决议(批准)文件应由其上级控股股东(该控股股东应是中央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部门所管理的一级企业或一级企业所属上市平台)出具。

若投标人(投标人属联合体的,指联合体牵头人)为中央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部门所管理的一级企业或一级企业所属上市平台,该决议(批准)文件可由其自身出具。

投标人(投标人属联合体的,指联合体牵头人)如不是国有企业的,该决议(批准)文件可以由该企业按内部管理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后出具。

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招标文件和答疑纪要(一)的内容与本答疑纪要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453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453

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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