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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能兴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下属二家企业股权包-开化天汇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
发布时间:2024-05-06 08:05:34 浏览:22
项目编号 G32024ZJ1000016
项目名称 浙江浙能兴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下属二家企业股权包-开化天汇环保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
转让方名称 浙江浙能兴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 100
挂牌价格 16,840,000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05-06
交易方式 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 1、 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逾期无效。 2、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竞买方,则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3、 若信息披露期之内,只有一家竞买方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 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买方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竞买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5、 本股权包为浙江浙能兴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浙能玉环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下称“标的企业一”)100%股权、开化天汇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下称“标的企业二”)100%股权打包转让。该股权包挂牌价为32215万元,其中,标的企业一100%股权挂牌价为30531万元,标的企业二100%股权挂牌价为1684万元。若股权包成交价高于挂牌价,则股权包内各股权同比例溢价。 6、 本次转让不涉及管理层受让。 7、 标的企业二为PPP项目公司,产权交易完成后受让方需承继与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开化县绿色能源发电项目—生活垃圾及生物质焚烧厂项目(PPP)特许经营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和《垃圾处理服务协议》中对于社会资本方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且不限于标的企业在前述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 受让方需自行了解当地政府对于标的企业二所在区域的产业规划、准入条件及其他相关政策。请受让方关注《开化县绿色能源发电项目—生活垃圾及生物质焚烧厂项目(PPP)特许经营协议》第二十六条协议的转让所约定内容。 9、 标的企业二垃圾处置服务费单价98元/吨调整至89.04元/吨。标的企业二2020年10月22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垃圾处置服务费核减额于2024年第一季度垃圾处置服务费结算时扣回。 10、 标的企业二于2024年3月20日收到开化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浙江开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收回开化县功能区(杨村片区)2017-1号地块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函》,拟收回开化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土地(约59亩),具体以实测为准。 11、 标的企业二生产运行维护委托浙江浙能台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委托期限为2022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浙江浙能台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3年10月11日发函《关于不再续签生产运行维护委托合同的函》至标的企业二表示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受让方应自行考虑标的企业二在产权交易完成之日后的生产运行维护事宜。 12、 其他重大事项摘自评估报告,详见附件《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3、 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与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标的企业职工65人(其中标的企业一61人,标的企业二4人),受让方应继续履行标的企业现有职工劳动合同,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工资薪酬、福利待遇等不变。 2.产权交易完成日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原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原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包括标的企业一中“浙能”字号和标的企业一、二厂区现场“浙能”LOGO实物标志等。 3.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其中转让方对标的企业一的应收股利债权应于股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该笔应收股利债权明细如下:历年账面应收股利债权4244.079404万元;根据2024年3月29日标的企业一股东决定,同意分配3000万元股利,合计7244.079404万元。 4.受让方承诺在产权交易完成之日起60日内完成标的企业一(借款方)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方)5000万贷款的置换工作;如未按期完成置换,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置换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置换期间未置换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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