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理工学院学生公寓六期(施工“评定分离”)
发布时间:2024-08-12 07:38:38 浏览: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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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

工程名称

厦门理工学院学生公寓六期(施工“评定分离”)

招标阶段

施工招标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定标办法”-“定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 3.2.1-定标要素2、实力,包括以下子要素”-“(4)子要素证明材料要求”增加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未明确标明项目负责人的,或施工合同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其项目负责人业绩不计。”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内容7.5.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修改为: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签约合同价格为基数,日万分之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计算。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格的3%。

承包人对各专业分包单位(包含甲指分包单位)承担管理责任,应对项目整体工期负责,因承包人对甲指分包单位管理不力导致的工期延误同样适用本违约条款。承包人分包单位发生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与该分包单位共同连带向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工期的顺延按发包人签证认可的联系单执行。若只是局部工程施工受到影响,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予以弥补,延期工程如果不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不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如可归责于发包人的原因而须延长完工日期时,承包人须于工程延期原因发生 28 日内,据实提出工程延期申请单,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于收到申请单之日起15日内查核属实后方可延期。如承包人在工程延期原因发生28日后再提交工程延期申请单的,视为承包人放弃工期顺延,发包人将不再予以认可。(2)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开工准备工作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监理工程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不予签发开工令,视为承包人违约,工期不予顺延。

三、本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内容为准。

(以下空白)

招标人:厦门理工学院、联发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40809

招标代理机构:厦门市翔发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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