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修改公告 (江宁分中心) 氢燃料电池膜电极和固态电池电解质生产项目氢燃料电池膜 电极和固态电池电解质生产项目(一期施工)澄清修改公告(第1次)
标段编号:JNFJ2500304-03SGGH
项目名称: | 氢燃料电池膜电极和固态电池电解质生产项目氢燃料电池膜 电极和固态电池电解质生产项目(一期施工) |
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2025年03月13日 17:00
一、澄清修改内容
1. 其他说明:本项目单体跨度约9米
2.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
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定:固定综合单价。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_2_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具体按本合同12.1条执行。a,至本工程合同基准期(投标截止日前28天),其后国家的法往、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在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投标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b、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超过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规定的范用,合同价格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训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c、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材料、设备按合同基准期(投标截止日28天前)的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共同发布的《南京工程造价管理》中的指导价(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发包人确认的市场信息价)执行:人工价格按合同基准期(投标截止且28天前)的江苏省、南京市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其他说明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03月20日 09:30 未改变。
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 | &&&招标人盖章位置2&&& 中汽创智科技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盖章位置2&&& 长春一汽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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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电话:南京市江宁区城乡建设局, 025-52102011
澄清修改文件正文